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404,200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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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8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另涉毒品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提解至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故被告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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