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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3歲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郭玉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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