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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陳明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將被告甲○○收押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要件,本院以上開條款為由對被告甲○○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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