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506,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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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
選任辯護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瑞龍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劍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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