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759,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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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26歲
選任辯護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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