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4,訴緝,44,2005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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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雪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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