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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號
被 告 甲○○ 男 37歲
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蔡清河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本院前以被告甲○○涉犯殺人等罪行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陳映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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