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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交簡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9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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