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簡,2083,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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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交簡字第2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已達每公升一.二六毫克,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機車上路,且又因酒醉而自行摔倒於路邊,嚴重危及其他人行車用路之安全,殊為不該,惟念其酒後駕車之行為係屬初犯等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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