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聲,620,200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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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62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勝前五金有限公司
即受處分人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5月1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H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勝前五金有限公司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勝前五金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2S-3007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3年9月17日13時34分許,經人駕駛途經臺63線11公里500公尺處時,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之違規行為,執勤警員乃對於該車所有人即異議人依法予以逕行舉發。

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內容,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2,400元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未接獲違規通知單,且未收到違規照片,本件裁處應予撤銷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2S-3007號自小客車,於民國93 年9月17日13時34分許,經人駕駛途經臺63線11公里500公尺處時,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之違規行為,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隊警員逕行舉發,固有違規查詢報表附卷可稽。

㈡惟查,本件違規案件係車號誤植案件,已作入案註銷,該違規罰單註銷管理系統已於93年10月7日註銷在案等情,有臺中縣警察局95年5月26日中縣警交字第0950008448號及95年6月19日中縣警交字第0950009641號函在卷可佐,是本件違規顯係原舉發機關舉發作業上之疏漏,誤植異議人所有前開自小客車有上開違規行為,嗣原處分機關復未查明,逕就未經舉發之違規行為,遽予裁罰,自有違誤。

四、綜上,原處分機關就上開未經舉發之違規行為裁罰,於法有違。

從而,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所為之裁處,即非適法,應認為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故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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