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交聲,833,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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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833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5年8月1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A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日9時59分許,駕駛牌照號碼D3-0293號自小客車,在臺北市○○路○段99巷,被警舉發「塗抹汙損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被臺南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規定,以上開裁決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惟上開車輛係因沒有車庫,長期放在外面之關係,車牌之烤漆係自行剝落,並非異議人故意塗抹污損,且如異議人當日所拍攝照片顯示:本車牌號碼D3-0293仍可清楚辨識,並無警員所指稱汽車號牌塗抹汙至不能辨認其牌號之情況。

異議人對於上開處分不服,為此提出異議。

二、按汽車行駛有塗抹污損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千4百元以上4千8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定有明文。

經查:

⑴、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95年7月1日9時59分許,駕駛牌照號碼D3-0293號自小客車,在臺北市○○路○段99巷,被警舉發「塗抹汙損汽車牌照使不能辨認其牌號」,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G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3張附卷可稽。

⑵、惟查上開照片顯示,D3-0293號自小客車之後車牌之白色烤漆有小部分脫落,近看仍可分辨其號碼,若遠看則D3-0293號中前面之阿拉伯數字3因恰好3字左邊白色烤漆脫落,較易被誤認為8,至於其前車牌號碼則仍可辨識。

⑶、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車牌之白色烤漆雖有小部分脫落,惟近看仍可分辨其號碼,且上開車牌之白色烤漆之脫落,係因車主沒有車庫,長期放在外面之關係,尚非出於故意塗抹污損,亦不能因此認異議人有過失,此種情況應勸導車主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即可。

又異議人於本院95年9月7日調查時,攜帶上開2面號牌到庭,經當庭勘驗,烤漆脫落部分均已重新漆好,牌號均能清楚辨識,顯然已有改正,不應對其處罰。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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