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1161,2006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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