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5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刑事第11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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