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283,200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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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羈押,嗣因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借執行另案徒刑,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後繼續羈押後,再於同年七月十三日裁定自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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