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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23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簡易判決(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期間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算十日,應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惟查該日為週六、次日二十七為週日,均為假日,故上訴期間應延至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為其末日,然上訴人仍遲至同年月二十九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人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顯已逾十日期間,而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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