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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9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MDMA拾陸粒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8粒」部分更正為「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28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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