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簡上,198,200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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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許清連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伍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恐嚇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八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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