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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六九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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