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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及行方不明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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