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411,2006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5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94年7月26日12時25分許,在台南市○○路60巷5號3樓查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

惟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真字第1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被告甲○○為警查獲後,固扣得疑似MDMA之物品一顆,惟審核全卷資料,並未有前開扣案物品確實為第二級毒品MDMA之鑑驗資料,本院無從認定扣案物品確實為第二級毒品MDMA,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是前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義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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