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86號、94年度毒偵字第2397號、第2544號、第2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分別淨重零點壹公克、零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七號、二五四四、第二六○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惟該案經警查扣之白色粉末二包係毒品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分別為淨重零點零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二七公克及淨重零點一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三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均有海洛因之成分,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調科壹字第二○○○○五八二三號、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二○○○○五八九三號鑑定通知書二紙附卷可稽(分見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九七號卷第二三頁、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五四四號卷第二二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