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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己○○
丙○○
丁○○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九牌陸付、骰子貳拾捌顆及賭資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等六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天九牌六付、骰子二十八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係被告等六人所有,供被告等六人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六人供稱在卷,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等六人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三七八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扣案之天九牌六付、骰子二十八顆及賭資一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係被告等六人所有,供被告等六人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六人供稱在卷,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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