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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煙毒及傷害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8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50962675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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