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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機具主機IC板壹塊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95年度營偵字第107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因該案所扣得之電動機具主機IC板1塊,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件在卷足稽,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悉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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