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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一三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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