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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九○○九九九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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