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48,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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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受刑人即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於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戶籍謄本、拘票等可憑。

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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