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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3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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