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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在台灣台南監獄移送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八六八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四月廿日等情。
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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