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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等情,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法矯字第0九五0九0七五一一號函及其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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