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586,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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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一年二月確定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八年十月,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三二八五八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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