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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866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宋明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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