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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五一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零錢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其雅虎奇摩網站個人拍賣網頁上以「fanny2421」 公開販賣仿冒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下稱LV)商品,為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同日執行網路巡邏勤務時查獲,並扣得仿冒之LV零錢包一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八五一號),爰聲請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就扣案仿冒之LV零錢包一只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度偵字第七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查。
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之LV零錢包一只(保管字號:九十五年度保管檢字第一五六五號),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一節,亦據被告供承無訛,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又本件係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引據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尚有未洽,惟不影響上揭扣押物之沒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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