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611,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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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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