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617,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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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二包(淨重零點一九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五一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調科壹字第二○○○○六三○五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四三號卷第八之一頁),扣案白色粉末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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