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判,15,200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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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5年度上聲議字第46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須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應駁回之。

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上開案件聲請本院交付審判,係自行聲請,並未委任律師代理為之,雖聲請交付審判狀內載有「訴訟代理人黃靜嘉律師」,惟狀末並無該律師之簽章,復未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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