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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被訴搶奪等案件經本院羈押。
惟聲請人對案情均坦承不諱,並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且所犯竊盜罪部分為輕罪,所竊得之機車係作為代步工具,並無破壞或營利行為,亦無逃亡之虞。
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張 婷 妮
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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