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523,2006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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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4月20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7月20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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