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571,200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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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何冠慧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淑文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將其二人收押,嗣再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延長其二人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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