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677,2006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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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甲○○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5年8月19日延長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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