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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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