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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罪嫌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羈押。
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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