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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張金盛律師
林瑞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將其收押,並裁定自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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