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壬○○
附民被告 己○○
丁○○
戊○○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丙○○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辛○○
庚○○
(現在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十七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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