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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資佐證。
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遲至九十五年七月五日始向本院提起,有載有本院收文日期章之原告起訴狀一紙在卷足憑,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部分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序,應予駁回,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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