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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尚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九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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