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附民,192,2006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附民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附民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丙○○、乙○○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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