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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訴訟代理 蘇若龍律師
人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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