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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威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吉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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