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律師
主 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